开展扫黑除恶  建设善美云南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普法强基在行动】一男子帮人保管枪支获刑
时间:2023-09-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众所周知,因枪支危险性大,对公共安全会造成严重威胁,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制,制造、购买枪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也有很多人不清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也属于犯罪,将被依法惩处。

最近,朱某某就因为替人保管、转移枪支,而受到法律的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甲的侄子朱某乙(已判决)于2021年1月份从拼多多APP上购买射钉器、击针等零件,后在其家中改装成了一支射钉枪。后朱某乙因外出务工将该射钉枪交由被告人朱某甲保管,被告人朱某甲将该枪支保管在其家中。2021年9月11日,红河县公安局民警在朱某甲家中查获该射钉枪。经红河州公安司法中心鉴定,朱某甲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处罚。朱某甲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判令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扣押在案的枪支、弹药,予以没收并销毁。

检察官提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枪是犯罪行为,请广大人民群众切莫触碰法律底线。


机构设置
工作流程
工作报告
检察新媒体 更多>>
红河县检察微博
红河县检察微博
红河县检察微信
红河县检察微信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