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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一起涉嫌偷越国(边)境案
时间:2022-0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红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龙某某等三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中旬,犯罪嫌疑人龙某某、龙某甲、陈某某三人从红河县乘车到勐海县打洛镇,以找人带路的方式到中缅边境的一条河道,通过乘船偷渡到缅甸小勐拉从事建筑工作。2019年6月,三人偷渡出境从缅甸偷渡回红河县过哈尼族“五月年”,过完“五月年”后,龙某某、龙某甲、陈某某等人乘车到勐海县打洛镇,再次偷渡到缅甸小勐拉从事建筑工作,2020年03月27日,犯罪嫌疑人龙某某、龙某甲、陈某某从缅甸小勐拉偷渡回到勐海县打洛镇邦洛查缉点时被勐海县公安局查获。

  为了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对犯罪嫌疑人龙某某、龙某甲、陈某某批准逮捕。

  目前,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6】28号)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边)境,必须依法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违法出入国(边)境,不仅存在人身危险,还将遭到法律制裁。

  同时,当前正值“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我们应该主动服从边境管控要求,主动举报偷越国(边)境等跨境违法犯罪线索,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边境一线小道、便道、渡口、通道和口岸管控,严防偷渡入境,共同守护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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